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,得請領喪葬津貼。所稱父母、子女、係指生身父母、養父母、婚生子女(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),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。
◆ 本人死亡給付
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,按其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給與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。
◆ 生育給付
女性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。
一、 |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 |
二、 |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 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。 (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 ) |
◆ 老年給付
一、 | 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,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退職者。 |
二、 |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 |
三、 |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 |
四、 |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 |
五、 |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 |
六、 |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保、公教保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得予保留年資,於年老依法退職者。 |
◆ 殘廢給付
被保險人因普通或職業傷病,經治療終止(係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)後,或領取傷病給付期滿,或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,如身體遺存障害,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,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,得一次請領殘廢給付。(職業傷病者,按普通傷病之給付日數增給50%)
◆ 傷病給付
傷病給付係被保險人因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工作(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限「住院診療」期間,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)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;或僅取得部分薪資或收入者始得請領。本保險給付屬於薪資補助(補償)的性質,並非醫療費用的補助,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工作者,或已取得原有薪資者(投保單位證明請特休假者除外),均不得請領。如被保險人傷病痊癒或傷勢轉輕已能恢復工作,及已終止治療者,僅能申請至傷病痊癒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