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的:為因應社會及國家經濟發展,提升勞工就業技能,辦理勞工職業訓練,使勞工獲得專業技能,促進其就業
參訓資格:
(一) 年滿15歲(含)以上之失業者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,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參訓資格及對象
1.具中華民國國籍。
2.新住民: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。
3.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、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:
(1)泰國、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。
(2)泰國、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,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。
4.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,並取得工作許可者。
(二) 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,不得報名:
1.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。
2.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,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。
3.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,且其離、退訓日(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)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。
4.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,已有2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(含中途離、退訓,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)。
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,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、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。
甄試方式:筆試、口試自行報名:報名地點-高雄市左營區民族一路679號(TEL:07-3483828)蔡先生、卓小姐、謝小姐